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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新版两个细则,飞轮储能列为并网主体

发布时间:2021-12-27 17:43:00     来源:本站

  12月24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时隔十五年,两个细则的修订发布,将开启我国辅助服务市场顶层设计的新构架。

  《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拓展了包括飞轮在内的并网运行管理新主体: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规定执行。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拓展了包括飞轮在内的辅助服务新主体:

第一条   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


  增加了电力辅助服务新品种:

第四条   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

第五条   有功平衡服务包括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

第六条   无功平衡服务即电压控制服务,电压控制服务是指为保障电力系统电压稳定,并网主体根据调度下达的电压、无功出力等控制调节指令,通过自动电压控制(AVC)、调相运行等方式,向电网注入、吸收无功功率,或调整无功功率分布所提供的服务。


  健全了更加灵活的市场化价格竞争机制,进一步降低系统运营成本。

第八条   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方式分为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偿。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所提供的电力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承担电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市场化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双边协商等。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电网运行需求和特性,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

……


  完善了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疏导电力系统运行日益增加的辅助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电力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电力用户的用电特性,因地制宜制定相应分担标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独立参与方式: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数据交互,且能够响应实时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和自身情况,响应电力调度机构调节指令,调节自身用电负荷曲线,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并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

  (二)委托代理参与方式:电力用户可由代理其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售电公司,或聚合商、虚拟电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补偿和分摊方式,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聚合商、虚拟电厂参与方式同电力用户独立参与。

       不具备提供调节能力或调节能力不足的电力用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按用电类型、电压等级等方式参与分摊电力辅助服务费用,或通过购买电力辅助服务来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责任,相应的电力辅助服务责任确定机制在各地实施细则或市场交易规则中明确。

……


  新版两个细则为我国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奠定了新的基础,完善了原有机制在新形势下的不足,顺应了我国能源结构转型的新变化、新需求,与我国电力市场改革建设相匹配。这意味着新型储能有了真正的商业模式,包括飞轮在内的储能将迎来爆发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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